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1275号原告王四枚,女。委托代理人李贵明,湖南省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军贤,男,2014年11月17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枚诉被告邝军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邝军贤于2014年12月17日死亡,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中止诉讼。经查,被告邝军贤无遗产可供继承,也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4872元,免于交纳。
审 判 长 涂志威
人民陪审员 邝 志
人民陪审员 刘友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伟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