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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73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73号原告田某某,女。被告被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由原告田飞英减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李廷峰

代理

审判员  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