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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张玉华与被告王花垒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玉华,王花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张玉华,住隆化县。电话:187XX****XX。

被告:王花垒,个体户,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王花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英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