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张玉华,住隆化县。电话:187XX****XX。
被告:王花垒,个体户,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王花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英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伟 搜索“”
原告张玉华与被告王花垒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024号
原告:张玉华,住隆化县。电话:187XX****XX。
被告:王花垒,个体户,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王花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英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