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85号原告赵晓龙。被告刘满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龙与被告刘满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晓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慧珍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晓龙负担。
审 判 长 王东兴
代理
审判员 岳丽媛
代理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