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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473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梁作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梁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47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志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兆军,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作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诉被告梁作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