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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27号

汪万宝与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万宝,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乃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27号

原告:汪万宝,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郝振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倪,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成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童乃胜,男,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万宝诉被告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童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万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50元,由原告汪万宝负担。

审判员  张宗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