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827号
原告:汪万宝,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郝振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倪,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成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童乃胜,男,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万宝诉被告安徽海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童乃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万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50元,由原告汪万宝负担。
审判员 张宗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