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商初字第77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桂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军,系该公司收费组长。被告顾建军。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诉被告顾建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交纳拖欠供热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汐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