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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23号

陈爱香与方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爱香,方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陈爱香,女,1973年出生,汉族。被告方建国,男,1947年出生,汉族。

原告陈爱香诉被告方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香撤回对被告方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旭升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