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段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鉴定费14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建鹏
审判员 王西江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牛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