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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792号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陈建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陈建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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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红民初字第4792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万通新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柏嵩,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巧,职务公司职工。被告陈建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陈建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暂时下落不明,本案手续无法送达,故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双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