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14号
申请人:谭孝伟。
被
申请人:潘文贵。
申请人谭孝伟以被申请人潘文贵拖欠其借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40万元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文贵委托建造的恒洋16号船舶所有权。申请人谭孝伟已向本院提供5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孝伟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谭孝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恒洋16号船舶所有权。申请人谭孝伟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孔令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代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