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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审字第28号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泽金、吴美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黄坤平,局长。被执行人吴泽金,男,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吴美琴,女,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41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41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占建平

审判员彭文平

审判员徐燕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江振芳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