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07号

吴建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吴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07号罪犯吴建设,男,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建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建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建设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建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2日止)。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宝华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