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651号
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世宝。
被告:熊宗保,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宗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熊宗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姗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张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