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079号
原告:义乌市国平深井泵商行。经营者:金国平。
委托代理人:楼兵旭,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盼晓。
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陈国强。
原告义乌市国平深井泵商行为与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深水泵及配件货款263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骆巧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义乌市国平深井泵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楼兵旭、陈盼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2日,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义乌市国平深井泵商行购买深水泵及配件,共计货款26300元。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国平深井泵商行货款2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官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5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骆巧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吴旭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