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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87号

谢冰冰与太和县幸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冰冰,太和县幸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87号

原告:谢冰冰,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晓晓,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太和县幸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海,该公司经理。地址:太和县三角元综合大市场。

委托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冰冰诉被告太和幸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陶 磊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巩羽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