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杜鸿义,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华池县白马乡马高庄村将台组。被告罗全峰,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华池县白马乡东掌村水泉沟组,农民。被告罗全新,男,汉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华池县白马乡东掌村水泉沟组,农民。被告魏登琴,女,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华池县白马乡东掌村水泉沟组,农民。被告王建花,女,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华池县白马乡东掌村水泉沟组,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全峰、罗全新、魏登琴、王建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员 郭秀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折钦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