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129号
申请执行人:孙林根,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孙彩珍,女,195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陈芳,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孙楚婷,女,2001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徐志刚,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孙林根等人申请执行徐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昆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审 判 员 陈义早
代理
审判员 程度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