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401号原告无锡蒙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湘江路2-2金源国际大厦620室。法定代表人陈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波、束仁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蒙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盛公司)诉被告邵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蒙盛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蒙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蒙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蒙盛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谢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