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星,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孙桂荣,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赵金生,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李福星、孙桂荣与被执行人赵金生养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有关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协助执行单位已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达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