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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531号

郭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郭某,居民。被告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忠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阳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