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404-1号申请执行人胡宽。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弈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宽人民币33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薇薇新娘爱情山庄摄影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