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寿执字第205号

曹红光与孙成林、郎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红光,孙成林,郎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曹红光

被执行人:孙成林

被执行人:郎济军申请执行人曹红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成林、郎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寿羊民初字第4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红光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房管局及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寿羊民初字第4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