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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308号

杨广明与王明江、赵文成、白银市华都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广明,赵文成,王明江,白银市华都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308号原告杨广明。委托代理人李崇毓,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成。被告王明江。被告白银市华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立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明诉被告赵文成、王明江、白银市华都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树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