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308号原告杨广明。委托代理人李崇毓,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成。被告王明江。被告白银市华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立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明诉被告赵文成、王明江、白银市华都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树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