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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412号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雷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雷凤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雷凤华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健成

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

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虢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