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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28号

丁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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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28号原告丁某,居民。被告谢某,现服刑于临沂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