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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642号

王章海与刘秀英、贾汝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章海,刘秀英,贾汝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642号原告王章海,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被告刘秀英,女,汉族,成年。被告贾汝鑫,男,汉族,成年。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章海诉被告刘秀英、贾汝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章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章海以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章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章海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

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