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694号
原告:张振杰,个体。
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广才,个体。
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红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杰与被告温广才、崔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崔红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杰撤回对被告崔红菊的起诉。
审判员李朝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