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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62号

常娇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常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62号罪犯常娇,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文盲。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罪犯常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常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显     雄

审判员 黄     仲     奇

审判员 龙新国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