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选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颜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