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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744号

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敏,职务经理。被告周晨,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炳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志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