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叶某某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1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履���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叶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法执字第004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
代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