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972号原告王圣平。被告徐鹏。被告南通盛洋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中山西路939号。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江海东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平与被告徐鹏、南通盛洋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圣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圣平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圣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冒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吕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