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64号申请人姜丽。委托代理人谌康,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金东平。被申请人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公路90号,工商登记注册号:XX。法定代表人金东平,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姜丽与被申请人金东平、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避免被申请人金东平、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姜丽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蒙迪欧牌轿车(车牌照号:鄂A×××××),申请人姜丽提供姜春凤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车牌照号:鄂A×××××),该车经武汉市三福鑫达旧机动车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其价值为50000.00元【见评报字(2015)第TXY20150831003号】,担保人姜春凤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姜春凤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车牌照号:鄂A×××××)。
二、对武汉市问津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蒙迪欧牌轿车予以扣押(车牌照号:鄂A×××××)。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建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绪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