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叩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叩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叩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叩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华
审 判 员 袁景洲
代理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天一 搜索“”
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叩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叩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叩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叩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华
审 判 员 袁景洲
代理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天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