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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616-1号

杨凤英与史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凤英,史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616-1号原告杨凤英,女,汉族,1935年4月17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史进,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杨凤英与被告史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灵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告史进所有的宁AXXX**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现被告刘小龙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灵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史进所有的宁AXXX**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李 霞

代理

审判员 哈 莉

代理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丽丹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