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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444号

陈金元与陈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陈金元,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彦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元诉被告陈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陈金元负担。

审判员孟常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