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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240号

吴波与徐秀军、王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波,徐秀军,王可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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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40号

申请人:吴波,男,汉族,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徐秀军,女,汉族,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王可栋,男,汉族,住龙口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吴波小型汽车一辆。财产保全费7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怡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