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716号
原告:陈家诚,现住长春市高新北区。
被告:张��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段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诚诉被告张刚峰、段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立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