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368号
原告:孙某,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邝某,住广东省从化市。
原告孙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孙某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婕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