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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68号

郭维富诉岫岩满族自治县韭菜沟乡韭菜沟村小红岭村民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郭维富,岫岩满族自治县韭菜沟乡韭菜沟村小红岭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68号

原告:郭维富,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韭菜沟乡韭菜沟村小红岭村民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负责人:佟冰,系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于正良,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红丽,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维富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韭菜沟乡韭菜沟村小红岭村民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维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维富负担。

审判员  傅玉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