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949号��告邵武市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太辉,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智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其,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政和县东平镇护田村民委员会村民。被告张顺贞,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政和县东平镇护田村民委员会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其、张顺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武市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0元,由原告邵武市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尚美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长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