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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295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张某甲,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胡涛,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乙,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皮庆汉,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苏 亮

审 判 员  王孝卫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