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佛昌,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辉南,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玉英,女,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秋林,男,汉族。
上诉人程佛昌因与被上诉人程辉南、曾玉英、程秋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4)河东法蓝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将不同的案件合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4)河东法蓝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程佛昌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邹建忠
审 判 员 张振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纯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