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24号
原告:祝金章,男。
被告:闫心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金章诉被告闫心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金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祝金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