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01号
原告:徐保峰,男,1972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克生,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克海,男,1984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保峰与被告张克海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保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保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保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 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展静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