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1088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山力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溪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琦,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大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山力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提起反诉,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原告江苏山力漆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山力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按被告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柏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