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703-2号原告毕太顺。被告从战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号。负责人徐勇,经理。案外人张颖。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9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从战田驾驶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外人张颖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颖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张颖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玉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