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杨百先。被告李爱玲。被告李永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百先诉被告李爱玲、李永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未进行法医鉴定,各项损失尚未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范学丰
审判员 侯秀华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