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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466号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大安、刘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4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大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静静,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大忠,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桂花,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增瑞,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杜传芹,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大学,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徐兰花,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徐连营,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陵城镇。本院在执行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大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玉亮 来自: